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章程

2018-9-13    浏览量:1678

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奥林匹克文化,传承奥林匹克精神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厦门市吕岭路2017号(与环岛路交界处)。

第六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经国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吴经国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保存和展示奥林匹克及体育、艺术收藏品;

(二) 组织、举办相关学术交流、文化教育等社会活动;

(三) 传播文博知识、文化产业及产品研发;

(四) 其它相关的博物馆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人、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底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全并或终止;

(六) 任免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事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前将会议的地址、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修改章程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 罢免、增补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博物馆馆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馆馆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更换。

本单位董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董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董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社会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违背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 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

(二) 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三) 接受捐赠的藏品,在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转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92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

200709